最近不少客戶和同業都在討論電子發票的所得稅優惠,但大家的認知似乎都不同,所以找了相關的解釋令,
法令看法:
1. 依主旨第二項意旨,是限定在102年12月31日前有申請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才能適用。並未規定必須在102年12月31日前申請電子發票
2. 必須有經營零售業務,但未規定不能有其他非零售業務。這條件是逐年適用,法令並沒有規定在102年底前一定要有零售業務。
3. 除非機器故障,否則應全部開立電子發票,不可再開立他種發票。
4. 不能有短漏開發票。
5. 法令目的是輔導原使用收銀機營業人改用電子發票,如果沒有申請過收銀機發票的營業人,並不包括在內。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80條
日期文號: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
摘要: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將於102年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繼續適用。
主旨:
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爰本部75年7月18日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及92年1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413號函予以廢止,並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二、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